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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0 19:01:32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公告编号:2024-082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
议经全体董事同意豁免通知,于 2024 年 10 月 9 日以现场结合远程通讯方式召
开。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郑乐观先生主持,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参加董事9 人,其中张安全先生、朱运兰女士、靳登阁先生、赵健梅女士、姚加林先生、秦超贤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及远程通讯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的议案》
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其长期发展规划,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使人才潜力最大程度的释放,有效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与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长远发展、实现三方共赢。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拟定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公司监事会对该议案发表了核查意见,律师将对该议案出具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另行通知。
关联董事朱运兰女士、靳登阁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另行通知。
关联董事朱运兰女士、靳登阁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1、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或在授予前离职的限制性股票份额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条件、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根据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所涉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失效处理;
(10)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1)授权董事会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2)授权董事会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2、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3、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独立财务顾问、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4、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本议案需要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另行通知。
关联董事朱运兰女士、靳登阁先生作为本激励计划的拟激励对象,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三、备查文件
(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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