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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安高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草案)摘要

公告时间:2024-10-10 19:01:32

证券代码:300845 证券简称:捷安高科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摘要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十月

声 明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权益归属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本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特别提示
一、《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司 A 股普通股票或从二级市场回购的本公司人民币 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的标的股票总额为 20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14,561.962 万股的 1.37%。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160.4 万股,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10%,占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额的 80.20%;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 39.6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27%,占本激励计划标的股票总额的 19.80%。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2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尚在有效期内,此两期激励计划共涉及的股票总数为 440.70 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3.03%。本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2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37%。综上,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全部有效期内的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额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4.40%(合计比例数与上述明细比例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有差异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下同)。

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 7.21 元/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获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或权益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总人数共 38 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本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孙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
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六、本激励计划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每次权益归属以满足相应的归属条件为前提条件。
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 8.4.2 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十、激励对象自愿承诺:激励对象自愿承诺:自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 60 个月内(含本数),若公司股价低于 18 元/股(含本数),本人不卖出持有的公司股票;如本人违反承诺,本人自愿向公司返还通过该等股票交易所获得的全部收益(税后);若本人离职,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十一、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计划之日起 60 日内,公司将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授予、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终止实施本计划,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失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目 录

声 明 ......2
特别提示......2
第一章 释义......6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9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来源、数量和分配 ......12
第六章 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归属安排和禁售期 ......14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17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归属条件 ......18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3
第十章 限制性股股票的会计处理 ......25
第十一章 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27
第十二章 附则 ......31
第一章 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捷安高科、本公司、公司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限制性股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归属
票 指 条件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本公司股票
激励对象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董事、高
指 级管理人员、核心业务骨干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
他人员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
交易日
授予价格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
有效期 指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到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的期间
归属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上市公司将股票
登记至激励对象账户的行为
归属条件 指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设立的,激励对象为获得激励股
票所需满足的获益条件
归属日 指 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满足获益条件后,获授股票完成登记
的日期,必须为交易日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 》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
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郑州捷安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券交易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1、本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
的财务指标。
2、本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第二章 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了实现公司战略目标及其长期发展规划,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匹配的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
第三章 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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