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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工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0 19:09:38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9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上午 10:00;
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10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 2024 年 10 月 1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 1809 号公司会议室
(3)股权登记日:2024 年 9 月 27 日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副董事长金力先生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25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6,903,7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2%(注: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上的股份数量为 7,499,982 股,根据相关规定,前述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计算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时需扣除前述已回购股份,因此,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的股份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数为 447,660,018 股)。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37,003,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6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5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00,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 256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7,401,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中小股东共2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7,501,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25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900,3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21%。
(3)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候选人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
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4,932,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反对股 1,9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弃权股 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429,8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反对股 1,94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5%;弃权股 3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4,932,7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6%;反对股 1,9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弃权股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430,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67%;反对股 1,943,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7%;弃权股 27,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份总数的 0.16%。
3、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
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4,913,2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5%;反对股 1,94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2%;弃权股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410,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56%;反对股 1,943,0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17%;弃权股 4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
4、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控股企业申请办理综合融资授信并新增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4,870,6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2%;反对股 1,9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31%;弃权股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5,368,2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8.32%;反对股 1,917,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1.02%;弃权股 116,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碳材科技有限公司投资建设高性能纤维项目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关联股东—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 136,502,400 股)回避表决该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6,9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反对股 3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90%;弃权股 10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6,968,2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1%;反对股 331,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1.90%;弃权股 101,950 股(其中,因未投票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默认弃权 6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
6、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碳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办理综合融资授信并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属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方可生效。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46,422,0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7%;反对股 3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0.25%;弃权股 116,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赞成股 16,919,6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23%;反对股 36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2.10%;弃权股 116,8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1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柳伟伟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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