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美诊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6:52:57
证券代码:688468 证券简称:科美诊断 公告编号:2024-05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合计人民币35,000,000元及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诉讼案件中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科美诊断”)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科美诊断主要从事临床医学诊断检测系统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核心产品是基于光激化学发光技术平台开发的LiCA系列临床免疫诊断产品,包括系列化的自动化仪器系统和针对各临床核心疾病类别的免疫检测试剂产品,为不同用户提供相应的临床检测解决方案。科美诊断作为原告在第10类的“医疗器械和仪器、医用诊断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等商品上拥有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多年来,科美诊断一直将“科美诊断”系列注册商标广泛用于其生产、销售的上述医疗器械类商品上,并投入
巨额资金进行推广和宣传,使得上述商标在相关市场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另外,公司在中国对前述医疗器械、医疗仪器等产品进行宣传推广时,广泛使用了企业字号“科美”,通过公司长期使用,“科美”字号在行业内亦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公司发现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迪特公司”或“被告一”)在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微播公司”或“被告三”)运营的抖音平台以“爱迪特口腔”“爱迪特客服”“爱迪特口腔技术论坛”账号发布了大量对于其生产和销售的“科美”品牌的“牙齿正畸矫正器”“口腔扫描仪”“激光治疗仪”等商品的广告宣传信息。爱迪特公司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展会中所展示的商品、商品网页标题、商品介绍页面及广告宣传中也使用了“科美”标识。爱迪特公司、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美科技公司”或“被告二”)在其共同控制的上述网站、电商平台、微信公众号、牙科诊所店面等,将与公司企业字号“科美”相同或者近似的字样作为其字号使用在涉案产品和广告宣传中,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科美诊断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就与爱迪特公司、科美科技公司、微播公司之间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41940561号、第47953420号、第40186058号、第40184178号、第40186053号、第36752335号、第32292294号“科美诊断”“科美医疗”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及停止损害科美诊断字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判令被告二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并变更为不含“科美”的企业名称;
3.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分别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新浪网、《法制日报》《经济日报》显着位置连续七天刊登致歉声明,以消除对原告的不利影响。
4.判令被告三停止侵犯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删除被告一在其抖音平台发布的涉及侵犯公司商标权的信息及视频等其他应当停止的侵权行为;
5.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连带赔偿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35,000,000元;
6.判令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爱迪特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案件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爱迪特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裁定如下:
1.驳回被告爱迪特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2.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爱迪特公司负担。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爱迪特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管辖权驳回的裁定,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民事裁定书;
2.本案移送至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7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9)。
2023年6月27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京73民辖终92号,裁定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2.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2023年11月1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2024年6月4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判决结果如下: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2.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带有“科美”字样的企业名称;
3.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的网站(网址为:cameoaligner.com)上,连续三日刊登声明,消除涉案侵权行对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4.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2万元;
5.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6.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赔偿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5万元;
7.驳回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06,800元(已交纳);由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结果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6)。
2024年6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一审被告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如下:
1.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49156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改判,判令驳回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3.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二、诉讼判决结果
2024年10月10日,公司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二审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二审案件受理费37,210元,由爱迪特(秦皇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160元(已交纳),由科美(秦皇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050元(已交纳);
3.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 对公司的影响
本诉讼案件中公司就侵害商标权纠纷事项提请获得赔偿,是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采取的正当举措,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本次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或后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的依法维权行为,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主张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公司将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对本次公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科美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