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魔芋: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1 17:06:53
证券代码:839273 证券简称:一致魔芋 公告编号:2024-088
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权益首次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9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 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 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办理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独立董事(李秉 成、罗忆松、钱和)作为征集人就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次 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 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2024 年 9 月 13 日 于 北 交 所 信 息 披 露 平 台
(http://www.bse.cn/) 披露的《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 2024-068)、《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4- 070)等公告。
2、2024 年 9 月 13 日至 2024 年 9 月 22 日,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拟认定核心员工的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
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3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
见》(公告编号:2024-079)和《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8)。
3、2024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4 年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4、2024 年 10 月 1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三届
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权益的议案》。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三次会议对相关议案审议同意。公司监事会对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
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1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89)。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除上述条件外,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其他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4 年 10 月 10 日
2、首次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 163.21 万股
3、首次授予人数: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总人数 61 人
4、首次授予价格/行权价格: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5.50 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持有的本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
1)有效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36 个月。
2)限售期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12 个月和 24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解除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时间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50%
售期 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第二个解除限 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 24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 50%
售期 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 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 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年2 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2024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12%;(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10%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 ;(2 )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予,则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业绩考核指标与上述首次授予部分一致;若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在 2024 年三季报披露后授予,则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25%;(2)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5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21%
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1)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
解除限售期 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8% ;(2 )以2023年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基数,2026年归属于
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增长率不低于33%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是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剔除本次股权激励
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
2 、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绩效年终考核得分划分为 A(大于等于 90 分以上)-优秀、B(大于
等于 80—90 分)-良好、C(大于等于 70—80 分)-合格、D(低于 70 分)-不合
格 4 个档次,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
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