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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爆光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4 18:31:44

证券代码:301362 证券简称:民爆光电 公告编号:2024-051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补充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经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0 月 14 日(星期一)下午 14:45。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谢祖华先生
4、现场会议地点: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园一路西侧)润恒工业厂区 2#厂房 5 楼大会议室。
5、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0 月 14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何时间。
6、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17 人,代表股份 75,22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72.89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75,000,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
股份的 72.684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219,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3 人,代表股份 220,1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总股份的 0.213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11 人,代表股份 219,9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的 0.2131%。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 104,670,0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 1,483,309 股,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03,186,691 股。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审议并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金额、调整投资结构及延期并使用节余资金投资新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5,154,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9.9129%;反
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614%;弃权 19,304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54,5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70.2393%;反
对 46,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20.9903%;弃权 19,30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8.770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王立峰律师、罗杰律师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民爆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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