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高速A:关于对2008年度非居民企业B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5 18:36:29
证券简称:粤高速 A 、粤高速 B 证券代码:000429、200429 公告编号:2024-025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
所得税的后续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分别于 2010 年 12 月 8 日、2014 年 1 月 23 日、2015 年 11 月 28 日、
2016 年 4 月 20 日、2017 年 12 月 8 日、2018 年 9 月 28 日、2019 年 9 月 17 日、
2020 年 9 月 25 日、2021 年 10 月 8 日、2022 年 10 月 10 日和 2023 年 10 月 31
日刊登了《关于对 2008 年度非居民企业 B 股股东股利分派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
公告》。截至 2024 年 10 月 10 日,部分股东向我司补缴了税金共计人民币
359,952.03 元,仍有股东未向我司补缴税金共计人民币 301,563.42 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要求,取得本公司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需按照 10%的税率补交所得税,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 2008 年度分红派息的情况
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8 年 7 月实施,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4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个人股东及投资基金每
10 股实派 2.16 元现金;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
行卖出价(1 港币=0.89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8 年
7 月 10 日。由于本公司 2007 年度及 2008 年度一季度的股利合在一起进行派发,
因此 2008 年度第一季度的股利按照 5 个季度平均确认。
本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于 2009 年 8 月实施,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
派发现金股利 1.00 元(含税,扣税后,A 股个人股东、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实际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0.90 元;对于其他 A 股非居民企业,我公司
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股东暂不扣税)。B 股现金股息按港币兑人民币的银行卖出价(1 港元=0.8835 元人民币)折为港币支付。B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09 年 8 月 20 日。
二、补缴所得税情况
2009 年 8 月 20 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
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根据该文件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 股、B 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 2008 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请尚未向我司补缴 2008 年度现金股利的非居民企业股东尽快将相应的税款汇入我司以下账户。谨此感谢广大股东配合本公司的扣缴税金工作。
公司名称: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银行账号:44001863201053003778
特此公告
广东省高速公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