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煤能源: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中期A股利润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16 18:24:48
证券代码:601898 证券简称:中煤能源 公告编号:2024-038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中期
A 股利润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21 元(含税)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1989 元,沪股通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简
称“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的现金红利为每股 0.1989 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8日的2023年度股东周年大会获批准授权制定并实施 2024 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8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24年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五届董事会2024
年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刊登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香港联交
所网站和本公司网站,8 月 24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24 年中期
(二)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10 月 22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3,258,663,4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22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936,337,6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4/10/22 - 2024/10/23 2024/10/23
四、 分配实施办法
(一) 实施办法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对于公司其他 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 H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派发不适用本公告。
(二) 自行发放对象
股东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
(三) 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
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989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 0.1989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21 元。
5.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五、 港股通投资者利润分配事宜
对于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交所公司 H 股股票(简称“港股通”),公司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合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签订
《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作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
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以及《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H 股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港股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比照个人投资者征税。H 股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
港股通投资者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公司 H 股股东一致,
请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登载于香港联交所(www.hkexnews.hk)的《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止 6 个月之中期业绩》。
六、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10-82236028
特此公告。
中国中煤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