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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16 18:46:15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98 号
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航天信息,A 股证券代码:600271;
夏涌涛,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贸易业务负责人;
张凤强,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5 号)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公告,2017 年至 2020 年,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天信息或公司)开展的相关贸易业务会计核算不准确,涉及的营业收入分别占相关年度营业收入的 3.32%、6.80%、3.91%、2.48%,业务毛利分别占相关年度利润总额的 0.18%、0.34%、0.29%、0.06%。
定期报告是上市公司对其会计期间内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情况的总结分析,是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要求,对报告期内生产经营活动采取合理的会计
处理,保障定期报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未对相关贸易业务进行正确、规范的会计核算,导致 2017 年至 2020年度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可能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北京证监局《关于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夏涌涛、张凤强、马振洲、高宇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65 号)认定,夏涌涛作为相关贸易业务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张凤强作为公司财务事务的主要负责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
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航天信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贸易业务负责人夏涌涛、时任财务总监张凤强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
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 1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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