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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而达: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17 17:10:42

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福建恒而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或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
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或工
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
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决定和办理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门负责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和管理工作,包括
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当履
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公司证券部门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完整,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如下: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当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协调和组织
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当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险为夷,塑造公司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如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门工作人员、公司及子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当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必要时,公司应当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门根据
舆情的具体情况依法依规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
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当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 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沟 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 告其核查意见;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 作用,及时发声,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
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多渠道澄清与沟通。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相关情况,根据需要可以 通过公司官网、公司公众号等渠道进行披露与澄清;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舆情信息负有保密
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 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罚款、调岗、开除等处分;涉嫌 构成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如泄露或擅自披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者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给公
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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