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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司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18 18:42:34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 召 集 。 贵 公 司 董 事 会 于 2024 年 9 月 26 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网 站
(http://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开发布了《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18日在广州市环市东路476号广东地质山水酒店A座21楼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李明之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79人,代表股份39,509,89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374%。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变更经营范围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9,405,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54%;反对59,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01%;弃权45,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9860%;反对59,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804%;弃权45,24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36%。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贵公司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均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及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爱司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唐 诗
郑 骁
2024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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