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战略委员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0 15:31:57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四年十月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重大决策的专业化水平,防范公司在战略和投资决策中的风险,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经股东会批准后成立。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必须遵守《公司章程》,在董事会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并直接向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的参谋机构,也是公司有关战略规划和投资管理方面重大问题的议事机构。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应当对公司重大战略调整及投资策略进行合乎程序、充分而专业化的研论;应当对公司重大投资方案进行预审,对重大投资决策进行跟踪。
第二章 战略委员会的产生与组成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立三名委员,其中主任委员一名。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不少于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即召集人)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可以连选连任。在委员任职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第六条至第八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在委员任职期间,除非出现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
本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战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经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不定期召开战略委员会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即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应指定或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委员一致
书面同意,可以豁免会议提前通知义务。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由三份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表决权。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二次未能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也未能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对会议议题的意见报告,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委员会应当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委员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会议表决以举手或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和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解释权属于董事会。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