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瑞矿业: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1 16:56:02
证券代码:600714 证券简称:金瑞矿业 编号:临2024-038号
青海金瑞矿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董事会席位暨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优化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将董事会成员人数由 11 人减少至 9 人,其中非独立董事
人数由 7 名减少至 6 名,独立董事由 4 名减少至 3 名。
根据以上调整情况并结合自身实际,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
具体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条款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国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中华
1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 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
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代表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公司应当在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
3 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在公司承担管理 公司董事会聘任的在公司承担管理职责的总经
职责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 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会计师)、董事会秘
会计师)、董事会秘书。 书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和《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党章》的规定,设立中
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 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充分发
4 党的活动。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企业的 策在企业的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
贯彻执行。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 提供必要条件。
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5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支付相同价额。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年内不得转让。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得转让。 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
6 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权。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
㈠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
㈡ 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三)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
应的表决权; 者质询;
㈢ 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四)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质询; 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㈣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7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
㈤ 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议、财务会计报告;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㈥ 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㈦ 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规定的其他权利。
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查阅公
司及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8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 等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股东应当向
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向公司提供证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持股数量、查阅、复
制目的等情况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本章程的规定予以提供。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及全资子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
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
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
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可以委托
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
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
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 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