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金融街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3 18:5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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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观意字(2024)第 007625 号
致: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有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律师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2024 年 9 月 2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
议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
刊登了《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公告形式通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召集人、表决方式、投票规则等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办法及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满 15 日。
3、2024 年 10 月 17 日,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公
司决定取消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提交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除取消议案外,会议其他事项与《通知》内容保持不变。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3 日(周三)14:50 在北京市西城区金城坊街 7 号金融街公寓 D 座
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杨扬主持,召开时间、地点与公告相一致。
5、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0 月 23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2024 年 10 月 23 日 9:15)至投票结束时间(2024 年 10 月
23 日 15:00)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召集人的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召集。
2、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出席会议的股东为 2024 年 10 月 17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持有公司普通股股票的股东。
参加和授权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61 人,
持有和代表股份 1,596,303,36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53.4072%。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 人,代表股份为
1,099,163,3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36.7745%。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957 人,代表股份为 497,140,04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16.6327%。
3、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权总数和统计数。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提案:
(1)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上述议案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详细内容请见公司
于 2024 年 10 月 8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刊登的决议公
告。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所有提案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召开,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和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5、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已获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公司申报发行私募公司债券的议案
同意 1,591,775,39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163%;反对 3,907,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2448%;弃权 620,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38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090,0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4.1779%;反对 3,907,41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37%;弃权 620,55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84%。
(2)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4 年度财务
报表审计与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 1,592,073,35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的 99.7350%;反对 3,081,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1931%;弃权 1,148,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0.0719%。
公司对中小投资者关于本议案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中小投资者对本
议案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4,387,98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5.2191%;反对 3,081,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7686%;弃权 1,148,2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124%。
6、会议决议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签署,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签署。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份,副本一份,正本与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关于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观韬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韩德晶
经办律师:
张文亮
战梦璐
2024 年 10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