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铝时代: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3 22:56:3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述名称分别具有以下含义:
发行人、公司、新铝时代 指 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南涪精密 指 重庆南涪铝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系发行人前身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 年 12 月 29 日第
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 1999 年 12 月 25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第
《公司法》 指 二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
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
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 2018
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
决定》第四次修正;2023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四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 年 12 月 29 日第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 年 8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 年 10 月 27 日第
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
《证券法》 指 订,自 2006 年 1 月 1 日施行;2013 年 6 月 29 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
二次修正;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 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09 年 7
月实施;2012 年 4 月第一次修订;2014 年 10 月第二
《上市规则》 指 次修订;2018 年 4 月第三次修订;2018 年 11 月第四
次修订;2020 年 6 月第五次修订;2020 年 12 月第六
次修订;2023 年 2 月第七次修订;2023 年 8 月第八
次修订;2024 年 4 月第九次修订)
《审核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
〔2024〕341 号)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保荐机构、中信 指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立信 指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重庆新铝时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立信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审计报告》 指 ZB10033 号《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审计报告及财务报
表》
《验资报告》 指 立信出具的信会师报字[2024]第 ZB11188 号《重庆新
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且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
中国 指 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
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南塔 22-31 层 邮编:100020
22-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l00020, P.R. China
电话/Tel : +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 : +86 10 6568 1022/1838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新铝时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或“本次发行上市”)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深交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
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核查验证过程中,本所律师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审计报告》等财务、会计事项及境外事项涉及的文件履行普通人的一般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相关意见的依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作如下声明:
(一)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或者发行人的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本所律师对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三)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以本《法律意见书》发表意见事项为准及为限)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财务、会计、验资及审计、评估、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和境外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