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和防务: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7:59:17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年10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
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公司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合称“子公
司”)。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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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所属监管机构的信息上报工作和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证券部统筹管理,负责对媒体信
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各职能部门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证券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
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及时行动。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采取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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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协调宣传、积极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减少误解和猜疑,根据事件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系统运作、组织引导。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全面掌握情况,系统化的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二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证券部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相关的情况后,应及时了解舆情的具体情况,向舆情工作组报告,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对策。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置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三)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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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构成犯罪的,将报告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引发公司舆情,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知悉舆情后未及时处理
并上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
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董事会有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