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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利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1:50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参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的法
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修改《公司章程》;
(十)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以本公司股份为标的的股权激励计划;
(十四)审议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
当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
因故不能在上述期限内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项权
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股东会的正常进行和依法表决。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律师出席股东会,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有关结论性意见应当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由两名执业律师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加盖该律师事务所印章。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股东会的召
集、召开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申请在上述期间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立即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
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
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计算前述“20日”“15日”的起始期限时,不包括会议召开当日,但包括通知发出当日。
第十六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股东参加股东会办理登记手续的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
(七)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第十七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
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八条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交所交易时间。
第十九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应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
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决定不将股东提案列入会
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会其他召集人不将其
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规定的地点。
公司股东会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采用安全、经济、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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