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利股份: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1:50
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接受媒体、投资者等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接待行为,加强公司与媒体、投资者等特定对象的交流和沟通,提高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安徽安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述的媒体来访和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以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通过接受特定对象的调研、一对一沟通、一对多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本办法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投资者(包括公司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及相关证券、财经类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机构。
第三条 公司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媒体来访和投资
者调研接待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保障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交
所规定应当披露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目的和遵循原则
第五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
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六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责任人和从职人员素质要求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接待等相关活动的负责人,证
券部负责具体承办和落实相关事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避免在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接待等相关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工作
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未公开的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的提问。
第八条 公司从事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接待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
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接待等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四章 接待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
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公司将按规定在指定媒体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举办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
题研讨会,以及接受特定对象调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根据需要,可由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监事,以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出席活动,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活动。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举办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
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第十二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
公司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根
据工作需要在接受特定对象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四条 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特定对象调
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见附件6),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刊载。
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通过电话、电子通信等方
式进行沟通(见附件 1);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预约登记(见附件 2),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3)。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其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十六条 特定对象来访和调研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证券部负责确认
特定对象身份(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保存承诺书等相关文件。
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及
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参观,并由专人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司应当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
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述文件涉及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交所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
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签署重大合同等重大事项时(公开招投标、
竞拍的除外),该重大事项未披露前或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及参与人签署保密协议(见附件 4),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