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洲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8:07:39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2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置工作要求及措施...... 4
第四章 责任追究 ...... 5
第五章 附 则 ...... 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网络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各类网络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网络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异常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负面舆情。
第四条 公司舆情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及时监测、快速响应、协同应对、注重实效”的原则,避免和消除因媒体报道可能对公司造成的各种负面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和形象。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业)。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关注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济、金融、民生、政治方面舆情、社情,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工作组成员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以及各部室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置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置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的影响,决定舆情的应急处置方案,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置过程工作。
(三)负责及时做好向证券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四)根据证券监管部门和深交所有关工作要求,及时披露澄清公告。
(五)舆情处置过程中的其他关键事项。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进行舆情信息分析与核实工作,包括监控重要舆情、社情动态,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初步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所属企业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收集、核实、处理等相关工作。
(二)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十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收集范围应涵盖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博
客、微博、互动易平台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置工作要求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处置工作要求
(一)公司日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公司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应保证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夸大及歪曲事实,保证对外沟通信息的一致性。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始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真实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制定进一步的应对方案。
(三)公司在处置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保持客观、中立态度,不情绪化,低调处置,暂避对抗,更好地分析和研判舆情发展,减少因主观因素造成的失误和损失,以公正的态度获取公众对公司的信任感。
(四)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舆情工作组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制定和实施应对方案,积极引导,努力化解危机,掌握主导权,减少不良影响,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三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工作流程
(一)公司相关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做出快速反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组织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当第一时间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
(三)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重大不稳定因素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主动报告。
第十四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五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的,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同时,组织进行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处置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了解、核实事件真实情况。
(二)经核实网络舆情确属虚假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有关网络信息平台举报删除,或联系地方新闻、网信等相关部门进行处置,防止事态进一步发酵。相关应对举措及进展应第一时间向证券监管机构、深交所主动报告。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研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顺畅,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的,公司应根据深交所信息披露有关规定,通过法定渠道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积极回应投资者关切。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或个人,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措施制止其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包括未经正式披露的各类统计数据、重大事项、高层管理人员变动、
业务合作信息、投融资信息、涉密信息及其他有可能引起社会误解的信息等)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薪、降职、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聘请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等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未公开内幕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造成影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或个人在股吧、贴吧、微信、微博、论坛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上编造、故意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影响或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公司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深交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并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