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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斯达:关于调整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4 19:17:49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24-106
债券代码:123101 债券简称:拓斯转债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10月23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8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等发表了明确意见;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2、2023 年 8 月 17 日至 2023 年 8 月 26 日,公司对拟授予激励
对象的姓名及职务以内部张贴的方式进行了公示公告。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
议或意见。2023 年 8月 30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公告编号:2023-099)。同时,公司就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授予激励对象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买卖公
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 2023 年 8 月 30 日披露了公司《关
于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98)。
3、2023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4、2023 年 10 月 19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
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认为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5、2024 年 10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
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未成就并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律师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方法
鉴于公司 2024年 5月 13日召开的 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同意以利润分配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43 元人民币(含税)进行分配,不送红股,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计算除权除息价格时,按总股本(含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折算的每 10 股现金红利=本次派息总额÷公司总股本×10 股=18,124,499.31 元÷424,830,224 股×10 股=0.426629 元,即每股现金红利为 0.0426629 元。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后除权除息参考价=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每股现金红利=除权除息日前一收盘价-0.0426629 元。
根据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如下:
(1)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公司股票票面金额。
根据以上公式,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后的授予价格=7.85-0.0426629=7.81 元/股。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事项属于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合法有效,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认为:根据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及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的原因及数量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的勤勉尽职。本次调整的原因、调整方法及调整后的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南》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履行后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三)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授予价格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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