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斯达: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4 19:17:49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防范财务风险,提高公司经济效益,维护股东权益,本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是监督、检查会计工作质量的基本标准。子公司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财务管理细则,报公司同意后实行。
第三条 公司财务管理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公司整体优势,有效利用公司资产,
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财务风险,以合理的成本和资金投入,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四条 本公司实行“统一制度、独立核算、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建
立以公司总部财务部为中心,对子公司财务部进行业务指导,各子公司财务部就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及会计核算承担全部责任的财务核算管理体系。
第五条 本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参与公司生产经营,进行财务预测、决策;
(三)根据生产经营计划,科学合理地拟定各项财务计划;
(四)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及时足额地筹措资金,合理地使用资金,加强资
产存量管理;
(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增收节支,提高经济效益;
(六)按时、足额交纳各项税费,采取合法有效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七)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准确、及时分配股利;
(八)进行财务检查监督,保证财务成果合法、规范,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股东合法权益。
第二章 会计核算制度
第一节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内部监督机构
第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1、贯彻执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3、参与公司全面预算管理工作,协同其他部门共同提高公司预算管理水平。
4、负责公司资金筹集,合理调配使用资金,确保资金正常运转,防范流动性风险。
5、负责建立健全成本管理体系,探索降低成本的途径和方法。
6、负责公司资产、债权债务的管理工作,参与公司的投资管理。
7、负责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工作,审核、编制相关报表和财务报告,进行经济活动分析,为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
8、负责公司的税务管理。
9、负责公司对外经济合同的财务审核。
10、负责公司项目申报和财务数据的统计上报。
11、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分类和归档。
12、公司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为公司财务总监,由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负责。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全盘财务管理
1、协助总经理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2、负责公司资金运作管理、日常财务管理与分析、资本运作、筹资方略、税务筹划、对外投融资筹划等;
3、负责成本核算与控制;
4、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内部控制,根据公司业务发展的计划完成年度财务预算,并跟踪其执行情况;
5、向公司总经理提供财务报告和必要的财务分析,并确保这些报告可靠、准确;
6、制定、维护、改进公司财务管理程序和制度,以满足控制风险的要求;
7、监控可能会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重大经济活动,并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
8、监控公司重大投资项目,以确保未经批准的项目不实施,批准的项目在预算范围内进行并在控制之中;
9、准确把握信息披露中的财务环节;
10、负责组织财务预算、决算并督促实施。
(二)负责分管部门的组织管理工作
1、负责分管部门的员工队伍建设,提出和审核对下属各部门的人员调配、培训、考核意见;
2、主持财务体系管理制度的制定,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协调分管部门内部、分管部门之间、分管部门与公司其他部门间工作关系。
第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在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领导下对公司财务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公司财务部的制度建设及制度执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及组织实施工作。
(二)负责财务管理的各项事务
1、负责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2、负责资金管理与控制;
3、负责审计工作的配合及跟进工作;
4、负责财务人员的岗位设置、绩效计划、绩效管理的实施及改进工作。
(三)财务预算工作的执行
1、结合公司年度发展规划,编制财务预算报表;
2、对财务预算实际执行做出必要的差异分析,促进财务预算工作有效的推行。
(四)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编报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半年报、年报信息披露要求,在财务总监的指导下,做好定期报告的编报工作。
第十条 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财务部应依据本制度做好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业务素质与岗位职责相适应的会计人员,办理各项财务会计工作。并接受公司财务部指导。
第十一条 公司根据会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选用配备符合上岗条件的合格的会计人员。不符合上岗条件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二条 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遵守公司各项行政纪律,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十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财务制度的程序、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十四条 会计人员应为公司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会计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履行工作交接程序。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接管人员应当认真做好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接管人员有权对不明事项质疑,要求交接人提供专项书面说明或补充必要资料。
(二)会计人员应在上级确定的移交时间前,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办理会计手续的,应当办理完毕;
2、已办理会计手续尚未录入会计凭证的原始凭证,应当录入完毕;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示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电算化软件及密码、会计资料备份软盘或光盘、有关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
发票、文件、批示、信函、收集整理和制作的工作资料、会计工作日记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三)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为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直接上级进行监交,子公司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其财务总监进行监交;子公司财务部门负责人交接,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人会同子公司总经理共同监交。公司财务总监的交接,由公司董事会进行监交。
(四)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
1、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2、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账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账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
3、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要抽查个别账户的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者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5、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五)会计机构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六)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名。并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由监交人负责将另一份存于交接所在部门。
(七)被撤销、合并公司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产、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单,向公司财务部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六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提请所在子公司总经理及公司财务部处理。
第十七条 各级财务部门、会计人员对公司或所在子公司制定的财务预算、财务工作计划、经济计划、业务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公司应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九条 按照法律规定委托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时,应当积极配合注册会计师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不得授意注册会计师出具不当的审计报告。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及子公司应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公司的财务报告由会计报表和会计报表附注组成。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会计核算,遵循本章第三节所述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报表编制方法。保持会计指标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原始记录是财务核算的基本资料。原始记录必须内容真实、记录完整,书写清晰,数字正确,反映及时,手续完备。
第二十三条 原始凭证:应当是因经济行为而产生的合法书面文件,包括各类购销发票、收据、银行结算票据、物品收发单证、借(付)款单、财产清单、合同协议、报告(申请)批文,公司内部自制的分摊表、结算表、账项调整说明
书等。
第二十四条 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是正式发票或符合有关财税法规要求的其他凭据,并且内容详实,计算正确,开票单位(个人)签名或盖章齐全,字迹清晰无涂改。获得的内部原始凭证必须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有关负责人的签字批准。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经有关人员签名核准并加盖本单位印章。
第二十五条 凡同时填写大写和小写金额的原始凭证,大写与小写金额必须相符。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所购实物的品种、规格、数量、单价,并经采购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实物使用人或相关人员签字验收;购买劳务的原始凭证,必须列明工作量和劳务价格,并由经办人和批准人以外的劳务接受部门的相关人员签字核实。
第二十六条 一式多联的原始凭证,只能以报销联作为报销凭证。一式多联的发票和收据,必须用双面复写纸一次性套打或套写完毕。作废时应加盖“作废”戳记,连同存根一起保存,不得丢弃或撕毁。
第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