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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盛新材: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16:05:40

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工作,健全公司财务监管体系,防范公司财务风险,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山东凯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是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门可以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在本制度框架内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三条 公司设立财务总监岗位,财务总监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财务总监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各子公司设财务总监/财务经理岗位,由公司委派,为所在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分管所在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公司垂直统一管理。
第五条 公司设置财务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和监督体系;

(二)拟定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办法;
(三)负责日常会计核算,负责编制、报送各类财务报表;
(四)建立健全公司预算管理体系,负责财务预算编制、控制和
分析;
(五)指导各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六)按照监管要求组织完成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工作;
(七)依法纳税并建立和完善税务管理相关制度,积极争取各项
税收优惠;
(八)为公司各项经营决策提供财税专业支持。
第六条 财务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在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坚持贯彻“预见性、准确性、及时性、公正性、服务性”的工作原则,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违反财经法规等不良记录的人员原则上不得录用为公司的财务人员。
第七条 财务部门应完善岗位设置,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执行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公司负责人近亲属不得担任本公司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或配偶不得担任出纳工作。
第八条 财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财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有关公司财务信息履行保守秘密责任。除法定义务和获得授权或批准外,任何人不得对外提供或泄露公司的商业及财务秘
密。
第九条 财务人员因各种原因发生工作岗位变动的,必须将所有经管财务资料移交给接管人员。未办妥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转岗或调动、离职等手续。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进行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进行监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交接,由财务负责人监交。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交接,由总经理进行监交。 接管人员在交接过程中,要按移交清册逐项核对查收移交资料,实物移交须逐项清点,发生毁损的应注明原因及处理情况。
第三章 财务核算基础规范
第十条 公司统一执行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恰当的会计政策。公司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制订和变更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一条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即每年从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第十二条公司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第十三条公司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会计计量一般以历史成本为基础。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

第十五条会计记录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第十六条原始凭证是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载和客观反映,每一项经济业务都必须填制、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的基本内容主要有:凭证的名称、编号、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的名称或填制人的姓名、经办人员签名或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品名、数量、单价和金额。
第十七条从外部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或者发票(收费、财务)专用章,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签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自制原始凭证,应当有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通过业务系统传递数据至会计软件实现集成报账生成自制原始凭证的,在确保业务系统数据规则清晰、自动出具、满足内部审批要求、体现审批环节人员信息且信息传递完整准确的情况下,无需经办部门负责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从外单位取得的电子原始凭证应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不具备电子签名的,必须通过可信的数据源查验电子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
第二十条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的电子原始凭证与纸质原始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以直接作为入账依据。以电子原始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入账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该纸质件的电子原始凭证。

第二十一条 处理和应用电子原始凭证,应当保证电子原始凭证的接收、生成、传输、存储等各环节的安全可靠,能够及时发现对电子原始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有效防止电子原始凭证重复入账。
第二十二条 所有原始凭证都需按照公司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审核。财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在信息系统软件中生成或填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所附的原始凭证单据齐全,如原始单据数量过大不利于装订时采用另行存放。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会计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第二十四条 会计凭证、账簿、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第四章 财务预算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实行全面预算管理,财务预算应围绕公司未来年度经营计划开展,是反映预算年度预计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以及现金流量等价值指标的各项预算总和。
第二十六条 财务预算以销售预算为起点编制生产预算、人工预算、原材料消耗及采购预算、经营及管理费用预算、投资预算及资金预算等,形成预算财务报表。
第二十七条 财务部门于每年十一月底以前启动全面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和目标,组织各部门、各子公司编制下一年度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财务预算是各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部门应将预算内容作为各预算单位的量化考核指标,牵引各单位完成层级预算。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的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原则,各子公司的资金由公司统一调度和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十条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的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议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子公司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与注销需事先经公司审批同意。
以公司名义注册的第三方支付机构账户(支付宝、微信等)管理要求与银行账户一致。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
第三十二条 除公司内部统一调拔资金、员工正常业务借支外,公司的资金不得外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如特殊情况需要,必须经有权决策机构审批。资金外借使用应遵循等价有偿原则,并确保安全回收。
员工因办理业务需要预先借支资金的,须按照规定在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并在相关业务办理完毕之后及时报销销账或归还借支资金,
逾期不还从其工资等个人收入中扣除。年度终了时财务部门进行当年备用金清理,并重新核定新一年度备用金额度。
第三十三条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的资金不得从事有价证券买卖活动,或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加强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财务部门应建立现金定额制度,对于超出定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加强财务印鉴管理,财务专用章和银行预留个人名章应由两人分别保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网上银行支付严格执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采取分级授权操作模式。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电子商业汇票管理,识别存在兑付风险的电子商业汇票。严格审查电子商业汇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定期核对盘点;对已贴现但仍承担收款风险以及逾期的电子商业汇票,进行监控和跟踪。
第三十八条 资金收支必须及时入账,做到日清月结。公司财务部门的会计人员应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和盘点现金,保证账实相符,出现账实不符情形须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纠正或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可制定具体的货币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现金、银行存款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要求、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等,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六章 应收款项管理
第四十条公司应收款项主要包含应收账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等,公司应建立完善应收款项管理制度,建立客户信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应收款项的安全回收。
第四十一条 财务部门按会计准则的规定及时确认和记录应收款项,监督应收款项的回收,及时提供应收款项回收、对账情况和应收款项账龄分析,提请责任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降低风险、减少坏账损失。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应收款项对账机制,定期与客户以及其他第三方核对账务,对于逾期超过一定期限的应收账款停货追收或进入法律诉讼程序。
第四十三条 财务部门负责信用管理工作,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根据信用程度实行不同的信用政策。
第四十四条 应收款项的清收本着“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第一责任人为业务经办人,第二责任人为业务部门经理。业务人员辞职或调动工作,原则上应收回经手的责任债权,如有特殊情况尚有责任债权未收回,须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将情况交接清楚后,有关部门才可为其办理离任手续。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建立计提坏账准备与核销坏账审批制度。经过充分评估和分析,对确需计提坏账准备或核销坏账的,按相应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计提或核销。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及在建工程管理

第四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并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固定资产按以下标准计算确定其原始价值: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按实际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算;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在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成本费用计算;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协议确定的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进行计价或评估确认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四)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和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费用之和计价;市场价格无法取得的,按名义价值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的价值,加上由于改、扩建而发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计价;
(六)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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