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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博特: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5 16:19:01

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江苏苏博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
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闻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为舆情管理的领导机构。
第四条 舆情管理领导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信息上报工作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与投资
者建立畅通的沟通机制,积极收集、分析市场各方对上市公司投资价值的判断和对上市公司经营的预期,持续提升信息披露透明度和精准度。董事会秘书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分析,密切关注各类媒体报道和市场传闻,发现可能对投资者
决策或者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通过发布澄清公告、官方声明、协调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回应。
第六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资本市场及证券类外部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
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向董事会秘书及舆情管理领导机构汇报,并按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监控公司官方自媒体信息,包括公司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自媒体渠道,并负责社会类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整理上述媒体的互动、评论、留言等舆情,并将情况通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管理领导机构的要求做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第七条 公司下属分子公司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
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证券投资部,并协助证券投资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
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对重要舆情及相关信息予以记录。
第三章 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舆情信息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应快速反应,及时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和组织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部门及分子公司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汇总整理报送证券投资部,证券投资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舆情管理领导机构及监管部门报告。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董事会秘书应迅速协调相关方,了解真实情况。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时,应根据相关规则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各类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价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证券监管部门沟通并发布澄清公告,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二)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在符合监管规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
(三)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有关人员未执行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应根据情节轻重对当事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相关知情人员对舆情及其处理、应对措
施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根据相关制度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
自披露传播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价格异常波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不一的,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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