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泰克: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5 16:28:5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思泰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本次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530 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582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
发行价格为 23.23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59,979.86 万元,扣除各项不含税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2,699.43 万元。
本次募集资金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全部到位,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已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 2023
年 11 月 23 日出具容诚验字【2023】361Z0052 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募集资金存放于为本次发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相关规定,公司已分别与各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募集资金净额,公司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
集资金金额进行了调整,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变更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使用金额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截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公司募投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调整后募集 截至 2024 年 6 月
序号 项目 资金投入总 30 日累计投入金额 投入进度
额
1 思泰克科技园项目 13,800.00 9,042.54 65.53%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0,950.00 0 -
3 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 5,000.00 0 -
4 补充流动资金 7,122.52 7,122.52 100%
合计 36,872.52 16,165.05 -
三、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募集资金专款专用原则,全部支出原则上均应从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划转,但在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实施期间,存在需要预先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情形,主要原因如下:
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薪酬的支付应通过公司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办理,不能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的要求。
2、公司募投项目的支出涉及员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税金征收机关的要求,每月住房公积金、社保费用的汇缴及各项税费的缴纳等均通过银行托收的方式进行,若通过多个银行账户支付,在操作上存在困难。
为提高支付和运营管理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推进,公司及分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根据实际需要并经相关审批后,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上述款项,之后再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款项至公司及分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该部分等额置换资金视同募投项目使用资金。
四、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操作流程
1、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募投项目人员安排,确定募投项目人员名单,如有变化需实时调整;
2、募投项目实施期间,募投项目相关人员每月薪酬及费用在对应募投项目中列支,由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基本存款账户统一支付;
3、公司财务部门按月统计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上述人员费用的情况,并建立明细台账;
4、公司财务部门按照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审批流程,定期将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的等额款项从募集资金专户划转至公司及分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并定期汇总报送保荐机构;
5、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有权对公司使用基本存款账户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情况进行持续监督,可以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现场核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公司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应当配合保荐机构的核查与问询。
五、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分公司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具体情况,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保证薪酬发放的合规性,不会影响公司募投项目和日常经营的正常开展,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履行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深圳分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使用自有资金先行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相关人员费用,之后定期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划转等额资金至公司及深圳分公司的自有资金账户。
(二)监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实施募投项目的深圳分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及“营销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决策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有效保证募投项目的正常开展,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意上述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七、 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的客观需求做出的安排,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保荐机构对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思泰克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人员费用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伊楠 杜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