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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方微: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20:26:38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4 年 10 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 2
第三章 舆情应对与处置...... 3
第四章责任追究...... 4
第五章 附则...... 5
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盈方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舆情管理
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商业信誉、投资价值等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发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舆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部门负责 人及各子公司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
公司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 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二)审议并批准重大舆情应对方案及处置结果的相关事宜;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与监管部门等领导机构的汇报沟通工作;
(五)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舆情信息主要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涉财经
证券类舆情)与人事行政部(其他非财经证券类舆情)。舆情发生后,归 口部门须协同相关职能部门收集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经济、 证券、民生、政治方面舆情,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汇报至舆情工 作组。舆情工作组应当及时评估舆情对公司品牌形象的影响,研判和评估 风险,并根据管理要求及时上报监管部门。
第八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相关部门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应配合开展
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根据舆情的分类及时向归口管理部门通报日常经营、合 规审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同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 的反应及处理。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
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舆情应对与处置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应对原则:
(一)及时性: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避免事态扩大和负面影响加剧,掌握舆情应对的主动权。
(二)协同性:公司应加强内外部、各部门间的信息协同,确保相关信息的一致性。
(三)针对性:公司应根据舆情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等特点制定针对性方案,积极配合各方做好相关事宜。

(四)审慎性: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审慎核实舆情信息,不得基于主观推测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在知悉舆情信息后应根据舆情的分类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报告;
(二)根据舆情的具体分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人在知悉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刻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并第一时间采取处理措施;对于相关内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的,也必须积极推进,第一时间作出应急反应;若发现各类舆情信息涉及公司的不稳定因素时,需立即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归口管理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及其他投资者沟通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必要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
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 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相关知情人或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 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 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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