劲拓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5 20:27:30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加强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更好地传播公司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四)提高公司透明度,促进公司治理水平不断提升;
(五)实现公司价值和投资者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投资部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建立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
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报告信息、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及其授权人员可以列席公司战略研讨会、经营例会、资金营运分析会、预算编制会等重要经营会议和专题会议,可向各有关部门问询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书面材料。
第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公司有关投资
者关系管理的制度,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制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计划与目标。根据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现状,
结合公司经营发展计划,确定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目标,并制定有关投资者关系
活动计划,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公司推
介、媒体合作等活动计划的制定。
(三)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工作。分析研究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法规,全面理解和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对投资者行为进行统计分析,掌握投资者
动向;深入研究宏观经济及金融业发展动向、货币及金融监管政策变化以及资
本市场发展变化;了解公司发展战略;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
状况的研究报告,供董事会决策参考。
(四)会议筹备。负责筹备年度股东大会、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
监事会会议,准备会议资料。
(五)信息披露。参与编制年报、半年报和季报并及时披露,以及其他临
时性公告的披露。
(六)信息沟通。根据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及投资关系活动计划,组织分析
师会议、业绩说明会、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将投资者对公司的
评价和期望及时反馈到公司董事会及其它决策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
真、接待来访等方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
(七)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参与安排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导。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证券登记
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公司网站中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参与发
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保管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等工作,档案文
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
意见等。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公司网站;
(四)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五)邮寄资料;
(六)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八)新媒体平台;
(九)分析师会议;
(十)业绩说明会;
(十一)广告或其他宣传资料;
(十二)一对一沟通;
(十三)现场参观;
(十四)路演;
(十五)问卷调查;
(十六)其它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的敏感期内接受投资者
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定期报告敏感期由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确定。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网址和联系电话号码。公司应当
保证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确保联系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当公司联系信息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
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文字等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
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场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公司在认为有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它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
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