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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亚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7 15:32:09

证券代码:603386 证券简称:骏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46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规定及变化,结合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制度名称及部分条款进行修订。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5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及公司第三届
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
<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监
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修订情况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
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下
同)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何资助。 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
人取得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押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立之日起 1 年以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监督管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 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出
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 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
询; 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让、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 ···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第三十三条所述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根据《公司法》提出查阅、复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制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文件,并说明目的。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供。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股东应当遵守《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全资子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上述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定无效。 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
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 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
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
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
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
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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