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昇兴股份: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7 15:32:50

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2024 年 9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昇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
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套期保值
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包括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及商品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
3.1 金融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日常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
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及其组合等衍生产品业务。
3.2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规避公司生产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从事买进
或卖出交易所期货或其他衍生产品合约,实现抵消现货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价格风险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远期/互换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4.1 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4.2 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4.3 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
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4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
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4.5 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4.6 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
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4.7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5.1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金
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5.2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品种,应当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
和外汇等;
5.3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
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5.4 期货持仓时间段原则上应当与现货市场承担风险的时间段相匹配;
5.5 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的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
期保值业务;
5.6 公司应当具有与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
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
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二章 组织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可行性报告、相关机构职责、年度
套期保值计划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集团总裁组建套期保值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负责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事宜,委员会主席为集团总裁,成员包括集团财务总监、集团业务副总 裁、集团风险管理部部长、事业部总经理。委员会下设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以下简称“执行 小组”),由集团分管副总裁担任小组组长,成员包括集团财务总监、相关事业部总经理、营 销总监、采购部门负责人等。
第九条 委员会主要职责:
9.1 负责审核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9.2 负责套期保值相关资金的筹措与安排;
9.3 负责拟订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9.4 负责定期监督执行小组的日常执行情况,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控,包括但不
限于以下内容:具体操作是否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操作过程是否严格按照制度流程规范、套期保值额度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对期货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监督等。
第十条 执行小组主要职责:
10.1 负责套期保值产品市场信息收集、研究、分析,制定相应的套期保值交易策略方案;
10.2 负责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批;

10.3 负责在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内,根据具体市场情况,下达套期保值指令;
10.4 负责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职能,包括开销户、交易软件及行情软件账户申请及使
用设置账户等日常管理;
10.5 负责套期保值交易额度申请及额度使用管理,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开、平仓申请、审
核、资金到位等日常业务,交割管理和盘中交易风险的实时监控,不得进行投机交易;
10.6 保持与期货公司等机构的有效沟通联系,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外部重大事
项,并定期向委员会报告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10.7 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进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 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 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 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二条 董事会授权委员会执行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
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三条 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
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四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保密制度: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合作的期货公司等机构相关人员须
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 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五条 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当相互独立,相关
人员名单需备案至风险管理部,并由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部长负责监督。

第五章 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16.1 充分评估、慎重选择期货公司等机构;
16.2 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岗位业务人员。
第十七条 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部长应定期/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
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审查相关业务记录,核查业务 人员的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期货业务交易方案,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十八条 委员会应对如下风险进行测算:
18.1 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数量、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数量及拟建头寸需要
的保证金数量、公司对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数量;
18.2 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
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十九条 公司应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19.1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9.1.1 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执行小组组长;
如果交易合约市值损失接近或突破止损限额时,应立即启动止损机制;如果发生追加保证金 等风险事件,执行小组组长应立即向委员会主席汇报,及时提交分析意见并做出决策。保证 金追加额度,由相关事业部提出,业务副总裁审核,经委员会主席审批,报集团财务总监执 行。同时,按照本制度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19.1.2 委员会成员风险管理部部长负责操作风险的监控,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应立即向
委员会主席报告:
(1) 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 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机构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 具体套期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 操作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的要求;
(5) 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19.2 风险处理程序
19.2.1 委员会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19.2.2 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当公司操作员出现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执行
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 成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套期保值业务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
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配备符合要求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交易系统及相关设施、设
备,确保期货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六章 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操作员定期向执行小组组长报告新建头寸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等情
况。
第二十四条 执行小组指派专人与操作员及期货公司等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相关对账事
宜,定期向委员会报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报表,包含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定期向委员会汇报监督情况。
第七章 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内
部报告、发文及批复文件等档案由档案管理员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本
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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