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光学: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6:55:07
证券代码:603297 证券简称:永新光学 公告编号:2024-042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
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142 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27.96 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 0.25%。
公司将在办理完毕相关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发布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暨股份上市公告。
宁波永新光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永新光学”)于 2024年 10 月 25 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对符合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 27.96 万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本次解除限售事项已经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3 年 7 月 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
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分别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 年 7 月 5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
告了《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并将激励对象名
单在公司文化宣传栏进行了公示,公示时间为 2023 年 7 月 5 日起至 2023 年 7
月 14 日止,共计 10 天。公示期间,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对象有关的任
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
公示情况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7 月 15 日披露了《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
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3、2023 年 7 月 21 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就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告前 6 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未发现存在利用内幕
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并于 2023 年 7 月 22 日披露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41)。
4、2023 年 7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确定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日,向 98 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 61.8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42.48 元/
股。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以 2023 年 7 月 28 日作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授予日。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再次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
2023 年 7 月 29 日披露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9)。
5、2023 年 9 月 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
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票
合计 61.80 万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98 人,并于 2023 年 9 月 6 日披露了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6、2023 年 10 月 16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授予条
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 2023 年 10 月 16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 48 名激励对象授
予预留部分的 10.30 万股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为 42.48 元/股。公司监事
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并于 2023 年 10 月 17 日披
露了《关于向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7)。
7、2023 年 11 月 24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完成了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登记工作,实际授予登记的限制性股
票合计 10.30 万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数为 48 人,并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披
露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4)。
8、2024 年 4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陈建军、施良杰、杨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上述 3 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进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
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4-021)。
9、2024 年 6 月 24 日,公司将上述限制性股票共 20,000 股予以回购注销,
公司总股本相应减少,由 111,170,500 股变更为 111,150,500 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0 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30)。
10、2024 年 8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王哲因个人原因离职,不再具备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资格,公司拟对其已获授但不具备解锁条件的限制性股票共 2,000 股进
行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 42.48 元/股。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1 日披露的《关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达成情况
(一)首次及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届满的说明
解除限售
批次 解除限售期间
比例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首次授予第一
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
预留授予第一
起至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 40%
个解除限售期
交易日当日止
公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分别为 2023 年 7 月 28 日、2023
年 10 月 16 日,因此对应的第一个限售期分别于 2024 年 7 月 27 日、2024 年 10
月 15 日届满。
(二)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说明:
解除限售的条件 成就情况
(一)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限售
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1)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1、解除限售期:第一个解除限售期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3 年度营业
2、业绩考核目标: 收入为 8.54 亿元。
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 (2)根据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公
(1)2023 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8.40 亿元或 2023 年净利 司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为6,300万
润不低于 3.00 亿元; 元。
(2)2023年医疗光学业务营业收入不低于6,100 万元。 公司已达到本次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四)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1、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考核根据公司内部绩效考核相
关制度实施。激励对象个人考核评价结果分为“合格”、
“不合格”两个等级,分别对应解除限售比例如下表所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146 名激励对象
示: 中,除4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离职,
考核结果 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