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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10-28 17:17:34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96 号
────────────────────────
关于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邵佐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
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
邵 佐,锦州永杉锂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华融融达期货股份
有限公司-陕国投·聚宝盆 66 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份额持有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3 年 1 月 4 日、1 月 16 日,锦州永杉锂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告称,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钢石)于 2019 年 2 月 28 日与公司股东华融
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达期货)-陕国投·聚宝盆 66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华信金玉一号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的自然人邵佐等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约定将信托份额转让给上海钢石,转让款应在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相关信托份额涉及公司当时总股本的 9.51%。
同时,各方签署了《信托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在过渡期内,邵佐等代上海钢石持有信托收益权。此后,各方于 2020 年 3 月5 日签署了《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约定延长付款期限并分笔支付。根据公告,经公司向相关信托自然人确认后,由于上海钢石长时间未支付信托转让款,原来签署的协议不再具有效力。对于上述股权转让及后续进展事项,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向公司告知,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海钢石、相关信托计划的管理人融达期货未及时披露股份转让等权益变动相关事项,邵佐作为相关协议的签订方,对于上述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2.23 条、第 11.9.1 条等相关规定。
(二)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针对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上海钢石、邵佐未提出异议;融达期货提出,已深刻认识相关错误,相关事项系邵佐个人行为,其事先不知情。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根据公司公告,资产管理计划作为公司股东,其在公司的表决权由其最终受益人行使,相关受益人签订的信托份额转让协议涉及公司股权的表决权变化。融达期货作为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理应采取有效措施持续关注、及时掌握其所管理的信托计划的收益权及表决权归属情况变化,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相关方 2019 年签署《信托收益权转让协议》后,长达近四年均未披露相关事项,融达期货在此期间始终未核实并披露相关情况,也未提供证据证明
其已采取措施核实相关情况,其所称为个人行为、不知情等理由不足以减免其违规责任。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钢石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及邵佐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提醒相关主体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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