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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弘控股: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8:35:50

证券代码:000529 证券简称:广弘控股 公告编号:2024-43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
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会议以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票,审议通过了
《关于向农牧子公司提供银行融资授信担保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广东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弘农牧公司”)、惠州市
广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丰农牧”)及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兴宁农牧”)等 3 家农牧子公司向银行申请办理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3 亿元的一
年期授信融资,由公司为该授信融资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一年。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在上述 3 亿元额度范围内,根据广弘农牧
公司、广丰农牧和兴宁农牧的实际经营需要,全权办理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开具银行
承兑汇票、国内信用证、银行借款和提供担保等相关具体事宜,授权和担保期限一年。
以上担保事项已经于2024年5月2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详细情况请
参见本公司刊登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13、17、24)。
二、担保进展情况
1. 公司为广弘农牧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广弘农牧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中
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24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
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54号],约定公司为广弘农牧公司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2. 公司为广丰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广丰农牧与中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66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叁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67号],约定公司为广丰农牧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叁仟万元整。
3. 公司为兴宁农牧提供担保的进展情况
2024年10月24日,兴宁农牧与中信银行签订了《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编号:
(2024)穗银花城授信00070号],以下简称“主合同”),约定综合授信额度为人民币贰仟万元,综合授信额度使用期限自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止。
同日,公司与中信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71号],约定公司为兴宁农牧与平安银行签订的主合同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为人民币贰仟万元整。
以上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1.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54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广东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8月23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
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
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2.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67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惠州市广丰农牧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
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叁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3.公司与中信银行于2024年10月24日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2024)穗银花城最高保00071号]主要内容为:
债权人(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债务人:兴宁广弘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保证人(乙方):广东广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是指乙方依据与主合同债务人在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9月26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
(2)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以下第[(2)]种方式确定的额
度:
1) (币种)[/](大写金额):[/]。
2) 债权本金(币种)人民币(大写金额):贰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
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3)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4)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如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证人应履行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乙方均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
(5)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一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6)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
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7)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地为广州市,并适用申请仲裁时该机构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
2)向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和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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