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黄金: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19:06:56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Tahota Law Firm
中国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 199 号棕榈泉国际中心 16、17 楼
16th /17th Floor, Palm Springs International Center, No.199 Tianfu Aven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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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Postcode):610041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泰和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泰和泰”或“本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
第一部分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三)《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四)《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监事会薪酬方案的议案》;
(五)《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会议资料。
公司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上述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的,与正本内容一致。
三、本所律师同意公司董事会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
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文件一并公告。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
见。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就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
的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等事项发表法
律意见如下: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2024年10月11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12日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8日15:30时准时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公司发出会议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内容与《通知》一致,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名册等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与会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4,474,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9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并经公司确认,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44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91,31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5217%。
3.除本所律师、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之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列入议程的议案全部获得通过。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对现场会议的投票表决情况进行监票、计票,会议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对上述议案进行表决时,赞成票数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未对《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公司章程》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第三部分 结 尾
一、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日期及签字盖章
本法律意见书于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出具,经办律师为张云律师、李怡漩律师。
二、本法律意见书的正本、副本份数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黄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章页)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程守太
经办律师: 张云
李怡漩
2024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