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大股份: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28 19:37:54
证券代码:301522 证券简称:上大股份 公告编号:2024-002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
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情况说明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中航上大高温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925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9,296.6667 万股,并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 27,890.00 万元
变更为 37,186.6667 万元。
公司股票已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
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具体以行政审批部门变更登记为准。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订情况,公司对章程中的相关内
容进行调整。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情况及其他实际情况,现拟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公司章程》并对其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第三条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经深圳
第三条 公司于【】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证券交易所审核 并经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核并经 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注册同 委员会注册同意 ,首次向社会 公众发行
1 意,首 次向社会公 众发行人民 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92,966,667 股,于 2024 年
【】股,于【】在【】上市。 10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 六 条 公 司 注 册 资 本 为 人 民 币
2 37,186.6667 万元。
第八条 公 司的董事长为 公司 的法定代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 长为公司 的法定代 表人。董事长辞 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
3 表人。 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 ,公司应
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 十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
4 -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集中
存管。(新增)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 他人 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提供赠 与、借款、担 保以及其
他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 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 股东会决议, 或者董事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会按照本章程或 者股东会的授 权作出决
公司的 附属企业) 不以赠与、 垫资、担 议,公司可以为 他人取得本公 司的股份
5 保、补 偿或贷款等 形式,对购 买或者拟 提供财务资助, 但财务资助的 累计总额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 、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 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 人员应当向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
股份及 其变动情况 ,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 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 确定的任
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 公司同一 职期间每年转让 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
6 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 25%;所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
转让。 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 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序号 原条款 修订后
股份在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 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 质权人不得在 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 持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
(一) 依照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 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 、参加或
(二) 依法请求、 召集、主持 、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 人参加股东会 ,并行使
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 参加股东大 会,并行 相应的表决权;
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 经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
(三) 对公司的经 营进行监督 ,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
(四)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 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 制本章程、股 东名册、
(五) 查阅本章程 、股东名册 、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议 决议、监
7 券存根 、股东大会 会议记录、 董事会会 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 180
议决议 、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 务会计报 日以 上单独或 者合并持 有公司 3%以上
告; 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
(六) 公司终止或 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 簿、会计凭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六)公司终止 或者清算时, 按其所持
配;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七) 对股东大会 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 配;
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 司收购其 (七)对股东会 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
股份; 决议持异议的股 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
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 份;
定的其他权利。 (八)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股东提出复制、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 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 种类以及
持股数量的书面 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
身份后按照股东 的要求予以提 供。股东
第三十七条 股东提 出查阅前 条所述有 应对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关信息 或者索取资 料的,应当 向公司提 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供证明 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 以及持股 3%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
8 数量的 书面文件, 公司经核实 股东身份 账簿、会计凭证 的,应当向公 司提出书
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股东应对 面请求,说明目 的。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
所查阅的信息及资料予以保密。 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