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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创智能: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施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10-28 20:35:43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7-1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实施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4]AN137-1 号
致: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杰创智能”或“公司”)委托,就公司实施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称“《试点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杰创智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全面查验,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是否符合《试点指导意见》及《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作出了分析和判断;
3.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书面证言均是真实有效的,无任何重大遗漏及
误导性陈述,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的,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具有一致性;
4.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开披露的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根据杰创智能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538 号)并经本所律师检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巨潮资讯网有关
公开披露信息(检索时间:2024 年 10 月 26 日),截至检索日,公司的基本情况
如下:
公司名称 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301248
股票简称 杰创智能
成立日期 2008 年 12 月 25 日
股票上市日期 2022 年 4 月 20 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01683276435R
住所 广州市黄埔区瑞祥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孙超
注册资本 15,370.50 万元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章程记载的 软件开发;软件销售;物联网技术研发;集成电路设计;集成电路
经营范围 芯片设计及服务;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安全技
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5G 通信技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支持

服务;噪声与振动控制服务;智能水务系统开发;卫星通信服务;
信息安全设备制造;通信设备制造;通信设备销售;计算机软硬件
及辅助设备批发;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通讯设备销售;
电子产品销售;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元器件批发;电子元器件零
售;广播影视设备销售;广播电视传输设备销售;电力设施器材销
售;办公设备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仪器仪表销售;智能仪器
仪表销售;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电工器材销售;电线、
电缆经营;家具销售;灯具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承接档案服务外包;非居住房地
产租赁;停车场服务;物业管理;试验机制造;试验机销售;第二
类医疗器械销售;电气安装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销售;出版物零
售;出版物批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杰创智能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未出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具备《试点指导意见》规定的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一)《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10 月 28 日,杰创智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
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根据《杰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参加对象情况、股票规模及比例
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司(含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员工总人数预计 40人左右(不含预留授予人员及未来拟再分配人员,以下称“参加对象”或“持有人”)。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的公司核心人员,
含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骨干人员等。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为 1 元,员工必须认购整数倍份额。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数以员工最后缴纳的实际出资为准。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及持有份额的情况如下:
序 拟认购份 所获份额对 拟认购份额对应
号 姓名 职务 额上限 应股份数量 股份数量占总股
(万份) (万股) 本比例
李卓屏 董事、高级副总裁、财务
1 总监 87.34 11.00 0.07%
2 陈亮 高级副总裁 87.34 11.00 0.07%
3 谢礼佳 高级副总裁 87.34 11.00 0.07%
4 袁方正 高级副总裁 87.34 11.00 0.07%
5 郑红莲 高级副总裁 87.34 11.00 0.07%
6 赵捷 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 87.34 11.00 0.07%
7 汪旭 监事会主席 71.46 9.00 0.06%
8 邢少英 监事 15.88 2.00 0.01%
9 连军荣 监事 43.67 5.50 0.04%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计(共 9 人) 655.05 82.50 0.54%
核心骨干(预计不超过 31 人) 1,383.94 174.30 1.13%
预留份额 381.12 48.00 0.31%
合计 2,420.11 304.80 1.98%
注:1.最终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员工人数及认购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2.上述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规模约为 304.80 万股,约占当前公司股本总额 15,370.50 万股的 1.98%。具体持股数量以参加对象实际出资缴款情况确定,公司将根据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同时,为满足公司可持续发展需要及不断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拟设置预留份额 381.12 万份,占本计划总份额的比例为 15.75%,对应标的股票数量为 48.00 万股。
2.资金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自有资金(含合法薪酬)、自筹资金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本次员工最终认购员工持股计划的金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为准。公司不以任何方式向持有人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
助。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不涉及杠杆资金,不存在第三方为员工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提供奖励、补贴、兜底等的安排。
3.股票来源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杰创智能 A 股普通股股票。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4.购买价格及定价依据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将通过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受让价格为 7.94 元/股(含预留部分),不低于下列价格的较高者:
(1)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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