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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新科技:公司章程(2024年10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10-29 17:08:49
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6
第一节 股东 ...... 6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3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4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6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19
第五章 董事会......24
第一节 董事 ...... 24
第二节 独立董事 ...... 27
第三节 董事会 ...... 29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33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5
第七章 监事会......37
第一节 监事 ...... 37
第二节 监事会 ...... 37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39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9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2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3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3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44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44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5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7
第十二章 附则 ...... 4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
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执照号为:650100030002794。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
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3,340,000 股,于 2017 年 1 月 5 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德力西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DELIXI NEW ENERGYTECHNOLOG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高铁北五
路 236 号
邮政编码:8300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23,397.50 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和财务负责人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规范公司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确保公司信誉,
创造经济效益。
第十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许可项目: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道路旅客运
输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国际道路货物运输;国际道路旅客运输;校车运营服务;城市公共交通;保险兼业代理业务;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旅客票务代理;运输货物打包服务;机动车修理和维护;汽车零配件批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橡胶制品销售;润滑油销售;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企业总部管理;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停车场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模具制造(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 1.00 元。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在公司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
上市后,将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八条 公司由原有限公司按截至 2012 年 12 月 31 日的账面净资产值折
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后公司普通股总数为 10,000 万股。原有限公司股东为股份公司发起人,按照各自在有限公司出资比例,认购股份公司的股份。各发起人认购股数及占股本总额的比例如下表所示:
序号 股东名称 认购股数(股) 占股本总额比例(%)
1 德力西新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8,000,000 68
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资产投资 30,000,000 30
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3 马跃进 2,000,000 2
合计 100,00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397.5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须按照《公司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公司股份,可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以及国家有关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
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公司股份,将不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不接受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的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董事会应当收回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的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
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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