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路桥: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10-29 17:31:42
(2024 年 10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商业信誉及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或传闻。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工作职责
第三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四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重庆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信息上报及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的舆情信息采集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包括对媒体信息的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至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子公司网站,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上证 E 互动问答平台、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八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本单位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并协助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条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加强对舆情环境的监控和信息的采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建立舆情信息管理档案,记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章题目、质疑内容、刊载媒体、情况是否属实、产生的影响、采取的措施、后续进展”等相关情况。该档案应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二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或是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十三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低调处理,暂避对抗;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四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当立即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在核实信息后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各类舆情信息处理措施:
(一)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
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以下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舆情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及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并发布情况说明公告或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重庆证监局,必要时还可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2、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3、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4、加强危机善后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5、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6、对公司的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以及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公司应当加强舆情事前监测,实时监测与公司相关的各类信息;同时加强舆情事中处置,积极做好舆情的调查处置工作;并且应当加强舆情事后管理,对舆情处理结果进行全
面评估和后续管理,汲取经验,总结成果,不断提升舆情应对处置能力。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以下简称“信息知情人”)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批评、警告和经济处罚,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相关当事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七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的,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