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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华创: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4-10-29 18:29:53

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管理办法
(2024 年 10 月 29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方华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聘
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视重要性程度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 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 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较为完善并且执行有效;
(三)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和社会声誉,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签字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五)能够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规则
第五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三)超过二分之一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四)监事会。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等公开方式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及时公布选聘结果。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并由公司相关部门负责选聘工作;
(二)公司组织评比并将选聘结果整理报送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事会;
(四)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五)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等业务。
第九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
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年限原则上不超过 8 年,最长不超过
10 年。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在满足《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条件下,经股东大会批准同意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续聘不进行公开选聘。
第十一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的相关决策资料妥善归档保存,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10年。
第十三条 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应当评估年度审计工作进度要求,
并且不影响年报披露要求。
第四章 监督和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承担公司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与其他审计单位串通,虚假应聘的;
(四)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的;
(五)未能按期提供审计意见、审计报告的;
(六)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
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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