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实智能:《公司章程》(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29 19:11:04
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二〇二四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股份 ...... 4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4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 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7
第一节 股东 ......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9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1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4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6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事 ...... 23
第二节 董事会 ...... 26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1
第七章 监事会 ...... 33
第一节 监事 ...... 33
第二节 监事会 ...... 33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38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38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 ...... 40
第一节 通知 ...... 40
第二节 公告 ...... 40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1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1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 42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 ...... 44
第十二章 附则 ...... 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当时适用的《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深圳达实自
动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基础上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经深圳市人民政府批准,取得深圳市人民政府于 2000
年 10 月 30 日颁发的深府函[2000]67 号《关于同意以发起方式设立深圳达实智能
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6188861815。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5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000 万股,于 2010 年 6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Shenzhen DAS Intellitech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科技南一路 28
号达实大厦 1201,邮政编码:518057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2,058.1639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经董事会决议确定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其它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以创新、先进的技术为核心优势,不断挖掘市
场潜力,持续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优质诚信的服务,使利益相关方获得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互联网、云计算软件与平台服务,
物联网系统研发与应用服务;智慧医疗信息系统研发与集成服务,医疗大数据开发与应用服务,医疗专业系统咨询、设计、集成服务,医疗投资管理;智能交通含轨道交通信号监控系统开发、技术咨询设计、销售与集成服务;智能建筑系统开发与集成、技术咨询设计、机电总包服务;智能卡、智能管控、安防监控等终端设备与软件的研发、销售及应用服务;能源监测与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新能源技术开发和咨询设计服务,电力销售业务,电力网络增量配电网投资建设服务;相关领域境内及境外工程设计、安装及技术咨询;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互联网医疗服务;物业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为深圳市达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香港东兴电子仪器
有限公司、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兖矿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高新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深港产学研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发起设立时以其所持有深圳达实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对应的净资产折股的方式认购公司股份,认购的股份分别为:2170 万股、
930 万股、150 万股、150 万股、150 万股、75 万股、75 万股,截止 2000 年 10
月 31 日,发起人认缴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并经天勤会计师事务所天勤验资报字(2000)第 58 号《验资报告》验证。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12,058.1639 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
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要约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
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
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