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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10-29 19:21:48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杨杰群律师、杨敏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0 月 10 日召开了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分别于
2024 年 10 月 12 日、2024 年 10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及提示性公告。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下午 2:30 在昆明市春城路 276 号
公司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 15 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相关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周满富先生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6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83,366,5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4.2201%。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75,706,09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73.388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16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60,4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20%;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共16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7,660,81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832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向控股子公司云南省天然气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统借统贷资金的议案》《关于云南省天然气安宁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9,000万元贷款暨公司为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共三项议案,前述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关联股东已对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所通过的各项决议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承办律师:
杨杰群
承办律师:
杨敏
二○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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