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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联科技: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4-10-29 19:59:25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
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为战略委员会负责人,并报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相关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可以下设工作小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条 工作小组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工作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工作小组;
(四)由工作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工作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工作小组。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召开会议,并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是遇有紧急事由时,可以口头、电话、邮件等方式随时通知召开会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妥善保存。
第二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东莞长联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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