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以及最近一期的财务报告(申报稿)(苏州瑞玛精密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时间:2024-10-29 22:08:31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报表附注
2023 年度
(除特别说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一、公司的基本情况
苏州瑞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由原苏州瑞玛金属成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玛有限”) 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7 年 11月 20 日在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变更登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505592546102W。
2017 年 10 月,瑞玛有限全体股东以其拥有的瑞玛有限截至改制基准日 2017 年 8
月 31 日止的净资产 168,139,050.60 元按照 1:0.419296 的比例折合股本 7,050 万元,其余
计入资本公积。本次变更后,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出资金额 出资比例(%)
陈晓敏 56,665,080.00 80.38
翁荣荣 5,374,920.00 7.62
苏州工业园区众全信投资企业(有限合伙) 5,146,500.00 7.30
鲁存聪 1,198,500.00 1.70
麻国林 1,057,500.00 1.50
杨瑞义 1,057,500.00 1.50
合计 70,500,000.00 100.00
2017 年 12 月,根据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增资协议,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450 万元,
其中:徐声波出资 300 万元,林巨强出资 101.25 万元,鲁洁出资 11.25 万元,厉彩凤出
资 37.50 万元。
2020 年 3 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9]2550 号《关于核准苏州瑞
玛精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发行后公司的股本为人民币 10,000.00
万元,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股票简称:瑞玛工业(现更名为瑞玛精密),股票代码:002976。
2021 年 5 月,根据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2 股,共计转增股本 20,00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0,000,000 股。
2023 年 4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39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478,200 份;前述可行权股票于 2023 年 6 月 12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本由
120,000,000 股增至 120,478,200 股。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与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条件已经成就,符合行权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可行权的股票
期权数量为 174,000.00 份;前述可行权股票于 2023 年 12 月 15 日上市流通,公司总股
本由 120,478,200 股增至 120,652,200.00 股。
公司注册地址:苏州高新区浒关工业园浒晨路 28 号;法定代表人:陈晓敏。
公司主要的经营活动为精密金属冲压结构件、紧固件及精密模具,汽车座椅线束与通风、加热、按摩等座椅舒适系统产品,汽车空气悬挂系统总成与部件,5G 通讯滤波器与天线设备等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本财务报表业经本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4 月 10 日决议批准
报出。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1.编制基础
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和准则解释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此外,本公司还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23 年修订)》披露有关财务信息。
2.持续经营
本公司对自报告期末起 12 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影响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事项,本公司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三、重要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
本公司下列重要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未提及的业务按企业会计准则中相关会计政策执行。
1.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本公司所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所有者权益变动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2.会计期间
本公司会计年度自公历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
3.营业周期
本公司正常营业周期为一年。
4.记账本位币
本公司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境外(分)子公司按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中的货币为记账本位币。
5.重要性标准确定方法和选择依据
项 目 重要性标准
重要的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0.00 万元
坏账准备收回或转回的重要应收账款 200.00 万元
核销的重要应收账款 2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预付款项 200.00 万元
重要的在建工程 5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应付账款 2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合同负债 200.00 万元
账龄超过 1 年的重要其他应付款 200.00 万元
收到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00.00 万元
支付的重要的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500.00 万元
6.同一控制下和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
(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在合并日按取得被合并方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合并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所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之间存在差额的,首先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的余额不足冲减的,依次冲减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2)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本公司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在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计量。其中,对于被购买方与本公司在企业合并前采用的会计政策不同的,基于重要性原则统一会计政策,即按照本公司的会计政策对被购买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本公司在购买日的合并成本大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如果合并成本小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差额,首先对合并成本以及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负债公允价值的,其差额确认为合并当期损益。
通过分步交易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方法见附注三、7(6)。
(3)企业合并中有关交易费用的处理
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审计、法律服务、评估咨询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管理费用,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作为合并对价发行的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交易费用,计入权益性证券或债务性证券的初始确认金额。
7.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方法
(1)控制的判断标准和合并范围的确定
控制是指本公司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通过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并且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控制的定义包含三项基本要素:一是投资方拥有对被投资方的权力,二是因参与被投资方的相关活动而享有可变回报,三是有能力运用对被投资方的权力影响其回报金额。当本公司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具备上述三要素时,表明本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方。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 不仅包括根据表决权(或类似表决权)本身或者结合其他安排确定的子公司,也包括基于一项或多项合同安排决定的结构化主体。
子公司是指被本公司控制的主体(含企业、被投资单位中可分割的部分,以及企业所控制的结构化主体等),结构化主体是指在确定其控制方时没有将表决权或类似权利作为决定性因素而设计的主体(注:有时也称为特殊目的主体)。
(2)关于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的特殊规定
如果母公司是投资性主体,则只将那些为投资性主体的投资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其他子公司不予以合并,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方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当母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该母公司属于投资性主体:
①该公司是以向投资方提供投资管理服务为目的,从一个或多个投资者处获取资金。
②该公司的唯一经营目的,是通过资本增值、投资收益或两者兼有而让投资者获得回报。
③该公司按照公允价值对几乎所有投资的业绩进行考量和评价。
当母公司由非投资性主体转变为投资性主体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