雪龙集团: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6:24:00
证券代码:603949 证券简称:雪龙集团 公告编号:2024-048
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
期解除限售股份上市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股票上市类型为股权激励股份;股票认购方式为网下,上市股
数为 32,034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总数为 32,034 股。
本次股票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4 年 11 月 5 日。
一、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批准及实施情况
1、2022 年 11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 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查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2 年 11 月 16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5 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
任何异议的反馈。2022 年 11 月 26 日,公司披露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3、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所必需的全部事宜。次日,公司披露了《雪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等相关公告。
4、2022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5、2023 年 4 月 6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五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 年 9 月 27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预留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 年 4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首次授予的35 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共计367,140 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8、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
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的 3名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可进行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暨上市,共计 32,034股。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相关核实意见。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
件
(一)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为第一个限售期。在满足相关解除限售条件的情况下,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激励对象可申请解除限售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0%。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的登
记日(即上市之日)为 2023 年 10 月 18 日,第一个限售期于 2024 年 10 月 17 日
届满。
(二)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公司预留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 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除
1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 限售条件。
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
形;
6、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终止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为不适当人选; 解除限售条件。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
以公司2022年净利润为基数,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 公司2023年净利润为
3 不低于50%。 58,722,039.90元,公司2022年净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以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 利润为27,096,094.02元,因此
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且剔除股权激 2023年净利润增长率为
励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116.72%,满足解除限售条件。
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将依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
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评级,并依照激励对象的个人
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解除限售比例。根据公司制定
的考核办法,原则上绩效考评结果(S)划分为合
格、不合格两个档次,解除限售期内考核结果若为 预留授予的3名激励对象个人绩
4 合格则可以解除限售当期全部份额,若为不合格则 效考核结果均为“合格”,其个人
取消当期解除限售份额,具体如下: 层面解除限售系数均为1。
考评结果(S) 合格 不合格
解除限售系数(N) 1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
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额
度×解除限售系数(N)。
综上所述,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3 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预留授予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 3 名激励对象共计 32,034 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三、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的
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3 年 9 月 27 日
2、登记日:2023 年 10 月 18 日
3、解除限售数量:32,034 股
4、解除限售人数:3 人
5、激励对象名单及解除限售情况:
获授的限制性 本次可解除限售的限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姓名 职务 股票数量(股) 制性股票数量(股) 占其已获授限制性
股票比例
中层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 106,779 32,034 30%
(共 3 人)
合计(共 3 人) 106,779 32,034 30%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0%。
2、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位小数。
四、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日:2024 年 11 月 5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上市流通数量:32,034 股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激励对象减持公司股票需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1、如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