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振华: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7:25:23
证券代码:605319 证券简称:无锡振华 公告编号:2024-074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20 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11/5 - 2024/11/6 2024/11/6
差异化分红送转: 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24 年 9 月 23 日的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4 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但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账户的 A 股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及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2024 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2.00 元人民币(含税),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截止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 250,482,183 股,以扣除回购专户中的股份 249,291,583 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共计派发现金红利总额 49,858,316.60 元(含税),实际分红金额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进行计算。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其中总股份为公司 A 股总股份数:
每股现金红利(总股份为基数计算)=(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份=(249,291,583×0.20)÷250,482,183≈0.20(四舍五入保留 2 位)
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动股份变动比例为 0。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20)÷(1+0)=(前收盘价格-0.2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
日
A股 2024/11/5 - 2024/11/6 2024/11/6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本公司直接发放的对象有无锡君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瑾沣裕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康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钱犇。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普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相关规定,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的,股
息红利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的,实际税负为 10%;
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本次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普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以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凡中国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时,需由中国企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如果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执行。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8 元。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5)对于其他属《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普通股的投资者,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0 元。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股东,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自行缴纳股息红利所得税。五、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30-11:00;下午 13:00-16:00
联系部门:公司证券法务部
联系电话:0510-85592554
特此公告。
无锡市振华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