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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艺科技:章程修正案

公告时间:2024-10-30 18:27:58

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经江苏传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做出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须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章程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章程原条款 修改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
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1 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第十二条 在公司中,根据中国共产党
新增第十二条,条文号相应顺延 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
2 展党的活动。公司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为他人取得公司
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保以及其他财
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 事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3 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
任何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方式增加资本: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一)公开发行股份;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的
4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授权,在三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份百分五十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作价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出资的应当股东会决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
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
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
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份,可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 以选择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
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5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二十三条第一款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
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 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 议决议。
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
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股份总数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者注销。
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三年内
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法律、行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6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
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拟在 股份。
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提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
前按有关规定报交易所备案。 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7 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 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 应的表决权;
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 出建议或者质询;
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持有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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