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星股份:庚星股份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19:33:57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4-089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概述
为了满足公司及子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等资金需求,公司控股股东浙江海歆拟向公司及子公司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7,000 万元的财务资助,本次财务资助利率不高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最高借款额度有效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每笔借款的具体期限视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需求,由各方另行协商确定,具体借款金额、期限、利率以签订的合同为准。公司及子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鉴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本次接受财务资助事项构成关联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3.18(二)规定:“关联人向上市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上市公司无需提供担保,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公司及子公司接受财务资助事项可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审议和披露,本次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董事会在上述金额范围内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的授权代理人代表公司办理相关财务资助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借款合同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
截至本次关联交易为止,不含本次关联交易,过去 12 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向浙江海歆借款共计 650 万元,用于支付员工薪资及补充流动资金;过去 12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未与其他关联人进行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关联交易。
二、财务资助方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2、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成立日期:2024 年 2 月 21 日
4、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港区东方大道 365 号 4 幢 409 室
5、法人代表人:钟仁海
6、注册资本:10,000 万元人民币
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0MADBUJEL7M
8、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专用化学产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关系说明:浙江海歆为公司控股股东。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出借方):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借款方):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或子公司
鉴于:
1. 甲方作为乙方的控股股东,愿意向乙方提供财务资助以支持乙方运营。
2. 本次借款旨在帮助乙方解决临时性资金需求,确保公司正常运营。
3. 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约定:
(一)借款金额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合计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的借款。
乙方对上述借款无需提供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措施。
(二)借款利率
借款的利率将按照届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不高于该基准利率。
(三)借款用途
主要用于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
(四)借款期限
具体以实际合同签署为准。
四、本次接受财务资助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接受控股股东财务资助,主要用于公司日常运营资金周转及大宗业务新品种拓展,为公司正常经营所需,有助于缓解公司资金压力、降低公司财务成本。本次借款利率水平公允,且公司无需提供任何形式的抵押或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