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侨银股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43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 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 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 当 严格遵守。
第二章 股票买卖禁止行为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
款的除外;(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
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公司股票的,参照本制度第七条
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信息申报、披露与监管
第十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 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 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 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者期间内委托公 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 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二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二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二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证券交易所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要求,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亲属股份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
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
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
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
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础。
第二十四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以公司董事、监事和 5
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25%计算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本公司股份余额不足1000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公司 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侨银城市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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