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城股份:京城股份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0 20:18:51
股票代码:600860 股票简称:京城股份 编号:临 2024-040
北 京 京 城 机 电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BEIJING JINGCHENG MACHINERY ELECTRIC COMPANY LIMITED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建议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京城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 2024 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修订《公司章程》中的法定代表人相关制度、股东大会召集方式、董事会与监事会相关议事规则、部分内容的相关描述方式及部分专有名词的提法等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序号 原《公司章程》条款 拟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董事
长。
第六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1 公司董事长。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
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及其他 但是,除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
2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 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
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连带责任的出资人。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
出资人。 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得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赠与、借款、担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 保以及其他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
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划的除外。
3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供任何资助。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
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
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
份;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股份的其他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 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三)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股东会做出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 其股份的;
4 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所必需。
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 会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
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司股份的,可以依按照股东大会股东会的授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依照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 决议。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九条 股票由董事长签 第二十九条 股票采用纸面形式的,应
署。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要求 当载明股票的编号,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还应 司盖章股票由董事长签署。公司股票上市的
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股 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署5 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 的,还应当由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加盖印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 股票经加盖公司印章或者以印刷形式加盖印
印章,应当有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 章后生效。在股票上加盖公司印章,应当有
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在 董事会的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者其他有关高
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形式。 级管理人员在股票上的签字也可以采取印刷
形式。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 第四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
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6 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让。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公司的股东、实际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
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 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
内行使质权。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股东会、董
第四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股东大会股东
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7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有权自决议作
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由股东大会股东会
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 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股东会审批。须经股
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 东大会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
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于下列情形: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 1、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 2、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供的任何担保; 保;
3、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 3、公司在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