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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韵达: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8:01:41

证券代码:300227 证券简称:光韵达 公告编号:2024-073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2024年9月27日,公司股东侯若洪先生、姚彩虹女士、王荣先生与深圳市隽飞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隽飞投资”)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分别将其持有公司59,319,626股、29,103,841股、18,976,550股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会议召集权、征集投票权以及除收益权和处分权之外的其他权利不可撤销地全权委托给隽飞投资行使,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生效后,隽飞投资持有公司107,400,017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公司总股本的21.7153%。具体详见本公司于2024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31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0月31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31日(现场会议召开当日)9:15—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北区朗山路13号清华紫光科技园(清华紫光信息港)C座1层。
4、会议召集人: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程飞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程飞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4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4,802,47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3.2120%。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共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7,400,017股,
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1.7153%;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45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02,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7%。其中持股 5%以下中小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452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7,402,4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4967%。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律师、董事候选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黄文娜女士为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539,67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290%;反对 1,75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257%;弃权 5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5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5,139,6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4318%;反对 1,751,59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23.6624%;弃权 511,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058%。
黄文娜女士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增补邵世凤先生为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112,543,50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323%;反对 1,744,765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5198%;弃权 51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5,143,49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836%;反对1,744,76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701%;弃权51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463%。
邵世凤先生当选为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的何煦律师、余苏律师参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审议事项的表决程序、会议表决结果均符合我国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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