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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芯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更正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8:59:06

证券代码:688601 证券简称:力芯微 公告编号:2024-050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
的更正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无锡力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芯微或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47)。经核查发现,因工作人员失误,公司披露的上述公告内容有误,现就 公告内容更正如下(更正部分以斜体表明):
一、《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公司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 定,结合公司自身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 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原章程中所有“股东大会” 全部修订为“股东会”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
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权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决权;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应的表决权; 或者质询;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议或者质询;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决议、财务会计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东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适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用《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四款的规定以及《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或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 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股东有权自决
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 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
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
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股金;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退股;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
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
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决定有关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项;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案、决算方案; 决议;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出决议;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
(十)修改本章程; 项;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所作出决议;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 的事项;
保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项;
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
30%的事项; 划;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项; 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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