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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源石油: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10-31 19:01:48

证券代码:300164 证券简称:通源石油 公告编号:2024-049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对本激励计划的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和拟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分配情况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
(一)股权激励计划简述
1、激励方式:本激励计划采用的激励工具为股票期权。
2、股票来源:本激励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定向增发 A 股普通股。
3、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不超过 1,200.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2.03%。其中,首次授予 1,067.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88.92%,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1.81%;预留授予 133.0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总额的 11.08%,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之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0.23%。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授予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22 人,均为公司(含子公司)国内业务条线的核心员工,不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5、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者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48 个月。
6、等待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6 个月、28 个月。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
7、行权安排: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8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0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2)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安排如下: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一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自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
第二个行权期 至预留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50%
日当日止
(3)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于公司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而增加的权益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前不得转让、质押、抵押、担保、偿还债务等。如相应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权益亦不得行权。
(4)各行权期内,当期可行权但未行权或者未满足当期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8、行权价格: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 4.13 元/股。自本激励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前,如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项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

9、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公司层面业绩考核,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 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具体如下:
行权安排 业绩考核
第一个行权期 以2023年国内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国内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50.00%
第二个行权期 以2023年国内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国内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60.00%
注 1:上述“国内营业收入”指标以公司年报所载国内营业收入数据作为依据。
注 2:上述业绩考核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各行权期内,公司未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所有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0、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本激励计划设置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对应的考核年度为2025 年-2026 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激励对象的个人绩效考核按照公司(含子公司)相关制度实施,重点是针对不同的员工在收入增长、经营管理、成本控制、技术进步、新市场开发等方面的考核。各行权期内,公司根据激励对象于相应考核年度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确定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具体如下:
个人年度绩效考核结果 优秀(A) 良好(B) 称职(C) 不称职(D)
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 100% 100% 60% 0%
各行权期内,公司满足相应业绩考核的,激励对象当期实际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个人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当期计划行权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二)股权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0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2、2024 年 10 月 7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发表核查意见。
3、2024 年 10 月 11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梅慎实先生依法作为征集人采取无偿方式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
4、2024 年 10 月 9 日至 2024 年 10 月 18 日,公司内部公示本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
5、2024 年 10 月 22 日,公司披露《监事会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关于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4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7、2024 年 10 月 30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八届
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就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发表核查意见。
二、本次调整情况
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0 日分别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 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决定将前述人员自愿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至本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拟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22 人调整为221 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保持 1,067.00 万份不变。
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属于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鉴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 1 人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拟获授的全部股票期权,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公司将前述人员自愿放弃获授的股票期权分配至本激励计划已确定的其他拟激励对象。本次调整事项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
222 人调整为 221 人,拟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保持 1,067.00 万份不变。
四、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认为:
(一)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实施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权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行权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深圳市他山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已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
2、第八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雍行律师事务所关于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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